光伏发电项目资质与配套用地应成为境外特定中资工业园区项目未来的战略级考量模块

    时间:2024-08-13 10:25:36   来源:原创  作者:中恒远策  阅读:

    近年来,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其海外投资项目中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如玲轮轮胎的近期公告显示在其塞尔维亚的工厂扩建项目中拟同步建设24MW光伏发电站,年平均可实现发电量2939.78万千瓦时,建成后将全部自发自用。

    我国企业在其海外投资项目中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包括厂房或仓库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租赁项目周边土地建设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等,这其中不仅有高能耗的企业,也有能耗水平一般的企业。中恒远策助理研究员赵雨霆认为,这背后的逻辑除增强所投资项目的电力保障能力外,更多的体现出顺应全球绿色能源发展的大势以及规避欧美等重量级市场的碳关税等,因此,可以预判中国企业在其海外投资项目中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与规模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长,这包括投资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类型会进一步多元化与配套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的进一步提高。

    我国境外特定中资工业园区项目对上述趋势应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园区项目兼具驻在国的太阳能资源禀赋优势突出、园区周边有大规模可廉价租赁的光伏用地等条件的平台。中恒远策助理研究员赵雨霆认为,境外园区项目协助入区企业在其自建或租赁的厂房或仓库上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或协助入区企业租赁园区周边的沙漠、戈壁滩、滩涂、海域、山地等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不仅有助于降低园区自身的电力配套压力、降低园区的污染压力等诸多好处,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入区企业规避碳关税,增强入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也有助于增强园区自身对入区企业的招商吸引力。

    如果上述预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则中恒远策助理研究员赵雨霆建议境外特定中资工业园区项目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助力入区企业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一是在项目立项前期或已经在开展中的园区项目积极与驻在国政府谈判,为园区自身与入区企业争取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自主权,即园区自身与入驻本园区的企业自动享有自建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权利,并将这种自主权以条款或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未雨绸缪争取园区投资开发商自身及未来重量级入区企业对园区周边的沙漠、戈壁滩、滩涂、海域、山地等区块上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开发权,这种同等条件包括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可能享有的低廉价格来租赁上述区块,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前锁定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的优先开发权,待有落地项目时园区平台可以进行更加顺畅的对接与转化。

    本文撰稿人:  赵雨霆 ,本文属北京中恒远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www.topbrain.cn。文中观点仅供参考,欢迎业内人士斧正与交流。E-mail:topbrain@1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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