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的投资方主体条件探讨系列四

    时间:2019-06-05 09:07:22   来源:  作者:  阅读:

    接上文,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时投资方的主体条件还有:

    10.投资方具备委托运营龃龉后的风险识别与分割能力

    这个能力与上文提到的危机解决与顺畅承接能力有所不同,其侧重点在合作龃龉后互相推诿而造成的各种风险与影响。考虑到园区项目对驻在国与我国各级政府、相关合作方与机构、工会、驻在国媒体甚至国际媒体舆情等的影响,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园区项目投资方需要具备相关后续风险的识别能力及相对清晰的分割能力,比如哪些问题是投资方自身的,哪些问题又是托管方造成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背锅”的风险。

    11.园区投资方具备抑制培养潜在竞争对手的能力

    我们能看到,特定国家的我国境外园区项目不止一个,甚至可以说很多,且未来新增的潜在进入者很难评估。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很难通过一个承诺、排他性合作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甚至合资合作等对委托运营方进行实质性约束,毕竟,虚实结合下存在诸多的应对途径。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投资方将特定的园区项目委托运营后,毫无疑问将培养或助力委托运营方在特定国家的各种能力,这种能力具有非常明显的双刃剑特性,包括委托运营方可能自己投资或与其他公司合作投资新的园区项目等诸多情况。我们应该相信委托运营团队的职业道德、操守、承诺等,也应该相信托管方的中高管个人层面的极高素养,但潜在的威胁同样需要投资方慎重考虑。

    12.委托运营后能实现“1+1>2”的实际效应

    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管理主要权衡的是投资者的实际运营能力与委托方的专业管理能力的叠加效应,是为了更好的扬长避短,最终产生“1+1>2”的实际效应。中恒远策范福锋建议,在委托运营之前,园区项目投资方可以考虑建立一套完整的委托运营测评体系,对潜在委托运营管理各方的能力与资信、委托运营后的潜在效应等进行系统评估,并制定有效的过程监督与事后评价体系,实现委托运营管理效应在投资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甚至的最大化。

    以上十二点仅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当然不能作为境外园区投资方在权衡委托运营管理时的全部主体条件,管中窥豹,仅是一斑而已。境外园区项目的投资方在进行委托运营管理时更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拙文仅供参考,与后续我们渐次展开的境外园区委托运营的相关探讨一样,也期望方家的指正。

    本文撰稿人: 范福锋,本文属北京中恒远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www.topbrain.cn。文中观点仅供参考,欢迎业内人士斧正与交流,E-mail:topbrain@1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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