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的投资方主体条件探讨系列三
接上文,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时投资方的主体条件还有:
7.特定园区项目的委托运营能获得驻在国政府等相关机构的认同
境外园区项目的投资需要综合考虑特定驻在国政府、合作方等各方情况,多数情况是因为特定驻在国的政府或合作方出于对园区投资方的高度认同才进行园区项目的相关安排,如果横空出现一个非投资方体系的运营管理方,则需要充分争取驻在国政府、合作伙伴等相关机构的高度认同,避免造成事前、事中甚至事后的各种不必要的误会。
8.园区投资方可以让委托运营方充分平衡投资方在中外政府等相关各方的实际利益与自身园区项目品牌的塑造
在境外园区项目进行委托运营管理时,投资方一般会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利益的保障条款,委托运营方也会承诺对投资方利益负责。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考虑到境外园区项目的巨大溢出效应,尤其是对关联项目的拉动效应与未来潜在的跨国跨区复制效应,投资方更需要重视自身园区项目的品牌塑造,尤其是项目具备成为旗舰潜质的情况下,更要注重投资方在园区业务领域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积累,而不是为人作嫁。对于这一点,在委托运营时,园区投资方要采取切实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9.园区投资方具备委托运营龃龉中断后的危机解决与顺畅承接能力
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后,很难保证不出现各种龃龉,从而导致投资方与运营管理方的分道扬镳。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与国内委托运营不同的是,国内项目一般情况会有园区管委会等机构的站台、协调与平衡,委托运营中断后得到补救的能力较强,对园区项目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杀伤力相对有限。而境外园区项目一旦出现委托运营的中断,如何应对驻在国政府、各合作方、有效对接已入区企业及后续的招商等问题则需要投资方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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