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的投资方主体条件探讨系列二
接上文,境外园区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时投资方的主体条件还有:
4.特定境外园区项目的驻地团队不具备培养园区运营管理的能力
境外园区项目进行委托运营管理的多数情况或许是在特定项目上进行阶段性的安排,这种情况就需要辨别公司驻地团队是否具备园区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的培养潜力。如果驻地团队存在编制不全且预期很难完善、驻地人员学习能力差且短期难以弥补、无法招募专业的园区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空降委托运营团队不影响驻地团队士气与信心等情况,则可以考虑在特定时期内进行一定程度的委托运营。
5.园区投资方不在乎协助托管方的时间、成本及特定关系的移交
多数情况下,园区投资方很难找到非常匹配的境外园区项目的托管方,尤其是一些新开发的园区项目,潜在的托管方甚至没有去过这个国家,更谈不上针对具体项目而言的稳定托管团队。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园区投资方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投入来协助托管团队适应本项目,包括协助其招募驻地人员与专业翻译、熟悉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移交投资方前期的潜在招商客户储备、对接合作伙伴、沟通驻在国各级政府等。这不仅会耗费投资方大量的时间与成本,更需要将前期的诸多积累在托管方面前敞开。这个时候,投资方就需要权衡委托运营与培养自身运营管理团队的经济性与安全性等诸多问题。
6.特定境外园区项目存在大量的重大的非程序性问题亟待解决
境外园区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同样可以区分为程序性与非程序性两类,其中程序性工作可以通过常规的培训与学习,甚至自学而快速上手。中恒远策范福锋认为,如果特定境外园区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重大的非程序性问题亟待解决,且委托的运营管理方切实具备在特定驻在国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则可以考虑进行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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